为规范我院学生学科成绩期评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科考试总评成绩按100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评定,达标科目按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评定。
第二条 正常考试成绩评定
1、学生学科考试总评成绩分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
2、平时成绩又分为平时作业(含作业、测验、实验、段考和提问等)成绩和纪律考勤成绩,两部分成绩各按15%折算计入总评成绩。
3、每门课程的作业,原则上按每10-15课时一次布置,最少不得低于2次。平时作业成绩汇总出平均成绩再行折算。
4、纪律考勤成绩采用扣分办法计算,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请病假每节扣1分,请事假每节扣2分,旷课每节扣3分,上课睡觉、讲话等违纪现象视严重情度每次扣1-3分,累计扣至15分止。
第三条 正常考查成绩评定
1、学生学科考查成绩分为平时作业(含作业、测验、实验、论文段考、考查和提问等)成绩和纪律考勤成绩,平时作业成绩占60%。纪律考勤成绩占40%,纪律考查按以上标准扣至40分止。
2、每门课程的作业,原则上按每10-15课时一次布置,最少不得低于2次,平时测验不得少于一次。
3、考查成绩的评定,可采用定量或定性,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式由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在评定成绩时,任课教师应该承认班级里大多数学生积极努力学习这个主流。正常情况下,应承正态分布,学习成绩优秀或90分以上的学生人数应占班级总人数的20%左右,若有不及格(或60分以下)的,其人数不应超过20%。当总评成绩和以上要求有较大的差异时,任课教师应使用数学方法或其他方法进行调整。
第五条 补考缓考成绩评定
任课教师在检查学生完成应该补做的作业、实验、实践或报告以及认真复习或已重新学习的基础上,主要根据补考的考查或考试成绩进行评定。
第六条 达标科目考试原则上通过全国、全区或全院统一测试进行评定。
第七条 特殊科目需采用其它评定标准和记分制的,由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规定有矛盾的,按此规定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附件:考试科目平时作业成绩折算表)
考试科目平时作业成绩折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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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作业平均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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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总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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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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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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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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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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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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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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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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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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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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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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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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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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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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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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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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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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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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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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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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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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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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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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