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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2007-10-12 20:52:20   来源: 学院普法办   点击:
 
 
     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通过十五年的宣传教育,宪法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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