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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及其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关系
 
2007-10-12 20:55:50   来源: 学院普法办   点击:
 
 

普法的缘起及发展(全称“普及法律常识”)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现了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保障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在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仅1979年到1984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和颁布了宪法和几十个法律、条例和决定,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要讲法制,就要首先使每个人都懂得法律(包括法规、条例、规章等);不仅知法自觉守法,而且还要积极地维护法律,既积极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仅必须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了法,还必须让人们“知法”;不仅仅是立法者、执法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知法”,广大人民群众都要“知法”。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普及法制教育的规定,按照党的十二大提出的“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和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关于要把法律交给人民、要对全体人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要求,司法部于19846月在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198511月,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从1986年正式开始了全国性的普法教育。

在高等学校,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把法律课作为高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也是伴随着全国性的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开始的。经过“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高校以普及法律常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90%以上的在职教职工接受了法律常识教育,程度不同地学习了包括宪法在内的我国基本法律的基本常识,特别是那些同工作、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知识。从1986年开始,各高校陆续开设了法律课,特别是从1996年开始的“三五”普法,各高校按照全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把在校青年学生作为高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使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提高,法制观念有了增强,取得了一定成绩。从总体上来讲,在高校通过普法教育,师生员工普遍认同宪法和国家法律,绝大多数人能够依法办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内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说,以普及法律常识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基本上收到了预期效果。 

普法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关系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社会主义法制的实施,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为先导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其目的是使人人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自觉性。也就是说,普及法律知识,首要的目的就是使广大公民了解法律、懂得法律的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做到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概括地讲,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江泽民同志在199628日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既明确了“依法治国”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对“依法治国”所包含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内容的准确阐释。19963月召开的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19979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更加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118日,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概念的延伸。何为依法治校?原教育部长陈至立同志在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开创21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中强调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是依法治校中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实行依法治校,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就应由过去的单纯隶属关系,转变为今后自主权与行政权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2003717日《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是: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教育部提出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之后,于2003116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2004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在转发这个通知的同时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暂行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治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并且推举出了一些“依法治校示范校”。

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这既是一项基础性、先导性的工作,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要求: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明确要求: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学院普法办公室供稿    200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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