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
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在论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时说:“到二0二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相关资料: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胡锦涛:扎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
人民日报社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衡量社会和谐的标准是什么
理清和谐社会的五大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亟待消除的不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