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是否能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可以。
问: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什么政策?
答: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校学生只需本人提出申请及证明材料,新生取得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向入学前户籍在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经审批即可贷款,这是全国大学生又多了一条完成学业的“绿色通道”。
问:大学生申请贷款性质和具备什么样条件?
答: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问: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次能贷多少?期限和利息又是多少?
答: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具体由学生实际需求确定。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10年确定,最高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分期还款本息。
问:大学生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又是怎样承担?
答: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共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区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转向资金,风险补偿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在我区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问: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材料?
答:
1、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我院就读的在校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3、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院收费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5、新生或在校学生所在家庭:低保证、失业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登记在册)、孤儿等证明材料;
6、村街居委会、乡镇、县民政局相关证明材料。
问:如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如下:
一、 贷款申请:
1、(1)大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缴费通知单、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材料。(2)在校学生:持学生证、学校申请及证明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身份证、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材料。
2、学生持相关材料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办进行资格初审。
3、大学生认真填写由县(市、区)教育局资助办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再到相关部门盖章审查。
4、(1)办理农业银行卡;(2)填写代为扣划支付委托书;(3)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贷款签约:
1、(1)初审合格贷款学生;(2)共同借款人。
2、申请签约:(1)贷款额度1000-6000;(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3)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3、借款人和其共借款人、县(市、区)学生资助办,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签约订借合同(合同一式四份)。 (1)县(市、区)学生资助办;(2)国家开发银行;(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三、贷款发放:
签订合同的贷款学生。 (1)注册报到;(2)合同回执。 回执高校盖章学生邮寄。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国家开发银行审批转款至学生资助办专户。 通知代理结算行(农行)划款。 向贷款学生帐户付款。
温馨提示:
1、统一办理时间为每年1-10月;
具体细节可以咨询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未尽事宜,请咨询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办。
咨询电话:0771-2548073
学生工作处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